储户26万多元存款被盗刷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负全责

26万余元存款被盗刷,储户就此状告银行。随后,一份刑事判决显示,之所以发生以上情况,是由于银行方制发的储蓄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银行方面未能充分尽到对该储蓄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昨日,兰州市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银行应该对钱款被盗刷事件承担全部责任——返还存款,并支付利息。

A

案情

存款被盗刷储户状告银行还钱

市民高某于2008年5月18日在某银行兰州某某支行申请办理储蓄卡一张。2014年4月16日,高某在该卡中存入50万元,先后由高某本人支取24万元。截至2014年6月14日,存款余额为260686.67元。

2014年7月30日至10月17日,高某的的存款被他人在广州、深圳、武汉等地以ATM取款的方式支取26万元,2014年10月17日卡内余额为124.8元。2015年2月,高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7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某银行在委托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进行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等项目中,被恒生电子股份公司的开发经理、系统分析员李佩青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窃取了包括高某在内的多名储户的数据信息,并使用该非法窃取的信息制作伪卡,窃取高某等人的存款。经鉴定,李佩青非法窃取的数据信息中涉及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且其后亦有63条信息被李佩青等人用于伪造信用卡,并取款成功。

基于以上情况,高某作为原告,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银行返还储蓄存款260561.87元及利息。

B

判决

银行负全责返还存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确认的事实,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可确认,原告储蓄卡内存款被盗刷,系他人使用原告储蓄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的操作,说明被告制发的储蓄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被告未能充分尽到对该储蓄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告的储户,在其得知所持银行储蓄卡内现金丢失后,已于第一时间向被告及公安机关报案,尽到了其基本的谨慎注意和及时通知义务。被告违反了保障原告储蓄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故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储蓄存款260561.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1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银行方面提出上诉称,自己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要对该损失承担责任,也是依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李佩青此次的犯罪行为是其个人行为,银行无法对其个人的专业技术行为进行防范,故银行方面不应对李佩青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加载更多>>
责任编辑:qn010

科技

更多>>

探探App用“妹子”吸引用户,涉嫌虚假宣传

[钉科技述评] 提到陌生人社交,一般都会首先想到陌陌。但除了陌陌之外,还有一个名为探探的App,其实也受到不少人的追捧。钉科技注意到,6 [详细]

旅游

更多>>